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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托收购:隐蔽自己制服敌人

来源:WWW.TRUSTSZ.COM 时间:2006-01-18


    回顾2005年的中国并购,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放弃收购优尼科石油公司最让人扼腕:出价高,而且收购条件比其他竞价者优惠,然而最终无法达成交易,不免令人叹息。叹息之余,我们又不得不冷静地思考如何应对并购中最大的变数。办法当然很多,比较好的办法之一是信托收购。

  所谓信托收购,即基于信托合同关系,受托人(常常为信托投资公司)按照委托人的意思以自己的名义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,以达到获得股份或控制权的目的。还是以收购优尼科为例,中海油可以选择美国国内一家信托公司,委托一笔资金给它来完成信托收购。这种收购的优点之一就是规避国别限制,从而可以有效化解政治这个因素给收购带来的影响。

  事实上,在我国,信托公司已是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新主力。统计显示,信托公司的持股市值达300亿元之巨,远远超过证券市场的任何一个“派系”:上海国信出现在40余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中,华宝信托在18家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中榜上有名,深圳国投位列9家上市公司前10大股东名录,四川信托、广东粤财信托、福建华兴信托、山西信托、江苏国投、中信信托、云南国投等信托公司,至少同时持有6家以上上市公司的股份,并都出现在这些上市公司的前10大股东名单中。

  在我国现有的政策条件下,信托收购可以在现有制度内寻求到突破口,例如“一致行动”。事实上,委托人之所以采取信托收购,目的就是为了隐蔽真实身份,规避信息披露和强制要约收购的法律监管。

  信托专家孙飞分析:在信托收购中,存在事实上的两个收购人,一个为信托合同之上的“形式收购人”,即信托投资公司,另一个为信托合同之下的“真正收购人”,即委托人。“形式收购人”与“真正收购人”之间由于信托合同的存在,既达到了收购目的,又隐蔽了“真正收购人”的身份,只是两者的作用与分工不同。从这个角度分析,只要基于事实上的信托关系,并在上市公司表决权行使时有共同的意思表示,均应被认为是一致行动。但我国现有法律、法规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包括信托关系方,且太过抽象,不易对信托收购过程中的一致行动进行认定,也缺乏可以操作的标准,因此,“我国资本市场产生了利用信托收购进行一致行动的冲动。”

  此外,信托收购跟其他收购方法相比,还有几个优势:一个是信息披露。当通过信托方式进行收购的时候,可以适当弱化信息披露,从而让收购取得成功。二是可以规避政策限制。通过信托方式,可以先行进入政府限制或者禁止投资的领域,一旦放开,可以立即终止委托关系而直接展开相关业务。三是提供融资服务。当收购方资金面临问题的时候,还可以向信托公司融资,从而保证收购的成功。 
 
(xintuo摘自《中国经营报》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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